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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盗窃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林**,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4062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杨营镇林寨村,住镇平县杨营镇林寨村。2017年4月14日因盗窃罪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年12月5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夜间,被告人林**窜至镇平县杨营镇李家营村刘岗自然庄,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刘*家中,将其家中的一台旧电视机、一个电饭煲、一辆旧自行车、半袋化肥、半袋尿素、四个锄头、两个老虎耙子、一个电机和水泵支架等物品盗走。

2.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林**窜至镇平县杨营镇李家营村刘岗自然庄,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陈**家中,将其家中的两个拉车轱辘、一个老虎耙子、一个斧头、一个锯等农具盗走。

3.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林**窜至镇平县杨营镇李家营村刘岗自然庄,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张**废弃的房屋里,将其门穿条和门锁盗走。

4.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林**窜至镇平县杨营镇李家营村刘岗自然庄,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张**家中,将其家中的两个门锁、两个穿条、一台旧电视机和一个压面车等物品盗走。

5.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林**窜至镇平县杨营镇李家营村刘岗自然庄,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张**家中,将其家中的一辆水泥推车、四根钢管、一个电机等物品盗走。

6.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林**窜至镇平县杨营镇李家营村刘岗自然庄,通过破坏门锁的方式再次进入刘*家中,将其家中的两瓶洗衣液、四根钢管、一盘旧电线、一台电扇等物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因其系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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