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苗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 经港南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晚上10点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贵港市江南工业园福昌木业一车间内,将梁某甲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粉色外壳OPPO手机、和梁某乙的一部白色的OPP0手机偷走,随后坐车离开贵港,在柳州融水苗族自治县将这两部手机分别出售共获利得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秋言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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