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林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住长沙县**乡**坊村**庙组**号。2005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2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长沙县开慧镇、福临镇、汨罗市**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077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长沙县开慧镇白沙客运站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天鹰牌女式摩托车,后将该车以500元的价格销赃给星沙街道二区黄某甲均的寄卖行。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317元。

2、2019年7月25日晚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汨罗市弼时镇李家塅街上的铝合金门店外盗窃了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581元。

3、2019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长沙县福临镇福临社区福青路盗窃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珠峰牌女式摩托车,行驶至福临镇和青山铺交界处遇到福临派出所民警查获遂弃车逃跑。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280元。

4、2019年7月26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长沙县开慧加油站附近公路旁盗走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北汽威旺牌面包车,并藏匿于长沙县开慧镇白沙村金山庙组自己家中,后被民警查获。经长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面包车价值18600元。

2019年7月30日,长沙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归案,并从林某某处扣押灰色北汽牌面包车一台、电动摩托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一辆,从黄某甲均处扣押女式摩托车一辆,后发还给四名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妮妮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