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57052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村**油坊,因故意伤害,于2013年7月被德惠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本市布海镇侯家村的树林带里使用禁猎工具粘网捕获鸟类15只,经鉴定,上述鸟类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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