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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涉嫌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2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已判决)为吸食毒品而到吴川市**镇**村的被害人梁某某**屋实施盗窃,他们趁被害人梁某某清晨巡鱼塘之机,由林某某进入梁某某**屋西边第一间睡房将房内4包饲料扛上摩托车后与在旁望风的杨某某驾车逃跑。这时被梁某某发现,于是梁某某驾驶摩托车追赶,杨某某、林某某见状就把窃取来的4包饲料先后丢弃,后继续逃跑。

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窃取的4包饲料价值5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被害人梁某某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5月2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场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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