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3年3月份,邓州市政府在张村镇上营村建设“美丽乡村”修路,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村民拔修路放线的旗杆阻挡施工,强行索要被害人上营村原村支书汤某某5万元,汤某某给林某某现金2万元,其余3万元通过蔡某某给林某某写的欠条。
二、寻衅滋事罪
2013年初,被告人林某某以被害人马某某沙场进出的拉沙车轧住其村组的庄稼,索要青苗补偿为由,多次纠集村民在邓州市张村镇上营村马庄路口,拦截从马某某沙场过往的拉沙车辆进出沙场,并安装限高架拦截过往拉沙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欠条复印件、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马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林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案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其中被告人林某某敲诈勒索的3 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俊卿
白 冰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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