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及现住址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14时10分,被告人林某某酒后驾驶粤GKS****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吴川市**镇**红绿灯路段时与从**往**方向行驶由凌某某驾驶的贵AE****临时号牌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鉴定所(广**鉴所[2018]毒检字第**号)鉴定,林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00.4858mg/100ml。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凌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因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因其能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媛霞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70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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