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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检刑不诉〔2020〕83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浙江省苍南县**里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苍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苍南县**镇**村**号对面布条销售点因排队拉布条问题同被害人彭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用拳头对被害人彭某某的脸部、肋部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彭某某左侧肋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9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投案。现本案民事已调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黄某甲、蔡某乙、李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体表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本案民事已调解,林某某又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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