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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78********,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蹬上镇现住承德市承德县蹬上镇谢家营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0月5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17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晚2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黑色日产颐达轿车在通过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风云岭隧道南口时,发现承德市交警一大队火神庙中队执勤民警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被告人林某某没有配合检查并将车辆掉头,在掉头驶离检查途中撞到执勤辅警韩某某,韩某某无处躲避跳到林某某驾驶车辆的前机器盖上,后林某某驾车将韩某某拖行至狮子园北辰物流园门前将韩某某甩下路边,后林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林某某于2020年10月4日到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水泉沟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轿车等物证;2.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滨源

2020127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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