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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5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3时44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XRQ****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镇**大道与**路交汇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蔡某某的粤XFG***号、吴某甲的粤J6***号、张某某的粤XJZ***号、吴某乙的湘FAZ***号等四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五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林某某在知晓有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6.6mg/l00ml,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证人证言;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毅华

检察官助理:贺金慧

2020年7月30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联系电话132*******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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