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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罪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林某某)(公开版)_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布克赛尔县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01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XXX团,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XXXX垦区XX小区XXXX单元X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林某某酒后驾驶新HXXXXX号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北屯,行驶至和什托洛盖镇高速公路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移交交警大队后被带至和布克赛尔县慈善医院抽取血样,经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3564号鉴定:林某某血液酒精含量90.15mg/100ml,林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指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布克赛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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