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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03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26日23时29分,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闽E****7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嘉龙海杰电子科技园西侧道路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致闽E****7号小型轿车车头撞上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桂R****5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造成林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林某某被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勘查事故现场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林某某事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9.25mg/100ml。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林某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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