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21998********,汉族,初中,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镇,现住清丰县**镇**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6日被清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濮阳市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时30分许,在清丰县城关镇政通大道与行理路交叉口清丰县公安局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一辆大众牌豫JW****轿车自北向南行驶,驾驶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被清丰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呼吸式测酒器检测100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将林某某带至清丰县第三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送检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鉴定林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0.88mg/ml,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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