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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_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临江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20日被临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酒后驾驶苏A9Z3M7小型轿车经过临江市南围子街朴京子饭店门口时,被临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执勤过程中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4.7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二)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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