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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镇**村**号,住中山区**园**号**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一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原系大连**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主要负责给船舶办理报港等相关业务。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林某某为方便节省办事时间和流程,在大连市火车站附近找到一代刻公章男子,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70)公章一枚。2019年7月31日、8月2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该伪造的公章分别在君晖66轮和兴发666轮的《船舶载运货物舱单》上盖章,之后用于办理出港业务时被人发现。2019年9月10日,经大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材1-3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非税收入审核专用章(代收-170)”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基本人口信息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证据清单、船舶载运货物舱单、函、文件、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违法被告人情况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张某某、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大连市公安局鉴定文书;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讯问、询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使用伪造了国家机关的印章,并在相关的国家公文中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那治新

检察员:王丽华

2019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4份6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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