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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罗定市X4**线2KM+100M**镇**村委**村一民宅前路段准备打火启动湘06-D3**1号大中型拖拉机时,车辆向前滑溜,撞倒行人赖某某,造成赖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林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合计人民币2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捷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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