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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无证驾驶报废捷达轿车(串挂吉A******号)沿长岭县太平山镇街内油漆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太平山镇迎宾超市门前)将前方行人孙某某撞向同方向违停在路旁的潘某某驾驶的吉J56****号海马牌轿车尾部,致行人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弃车逃离现场。经认定,林某某应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某无责任;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林某某被上网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车辆及驾驶人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办案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现场照片与略图;2.证人潘某某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栾德文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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