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德惠市**种业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街**苑*楼*单元*室,现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吉A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惠市沐德街由西立交桥往二十五中方向行驶,行至沐德街与德政街路口处将路上行人姚某某撞倒后驾车驶离现场回到其单位北方种业公司,打电话找到其司机王某某到单位,后与王某某一起驾驶该车回到案发现场,在事故现场王某某称是其驾车发生该事故,后又称并不是自己开车,林某某二次返回现场后未向民警交待其肇事事实,后称身体不适去长春就趁,后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第二天其向交警大队打电话承认自己开车肇事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林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笔录;
6. 讯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侠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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