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2196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出生地于辽宁省铁岭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分场*组***号,现住址: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橘黄色圣泰重工牌三轮汽车,沿海阳市小纪镇五虎岭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五虎岭村东处,发生单方事故,致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王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9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王某某系头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海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林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随车去医院抢救伤者,后于次日到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 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王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平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电子卷宗与电子笔录光盘各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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