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81********,汉族,职高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骊都小区 **。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2时25分许,林某某驾驶辽B****6号轻型厢式货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街道孙黑线城子村张屯亚楠商店门前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定安全后倒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与沿路边行走的行人康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康某某死亡。案发后,林某某将康某某送往医院并电话报警,后在医院门前等候处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康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林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31日,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户口本复印件、过磅单、重大事故情况报告表、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事故车放行单、交通事故谅解书、通知记录、心电图;
2.证人张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连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大汽司鉴[2019]肇鉴字第(1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大科司毒鉴字第1496、14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9]大科司病鉴字第106鉴定意见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破坏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岳淑豹
代理检察员: 贾 璐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4260****;
2.卷宗2册,光盘2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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