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蓝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蓝某某**路西段27号,现住蓝某某**园**号楼**单元**室,系蓝某某**学校**。2020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陕A****Z号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57KM+800M蓝某某普化镇**村段时,适逢被害人强某某、王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道路,因林某某夜间驾驶车辆未保持安全车速(该路段限速80km/h,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车速为73.2km/h)、观察不周,加之强某某、王某某未确认安全横过道路,致陕A****Z号车辆前部与强某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强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陕西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强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蓝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强某某、王某某共同负事故次要责任。侦查中,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痕迹检验表及照片;
3、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蓝田S107线12·29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对肇事驾驶人进行毒品检测照片;
4、蓝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
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2、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媛媛
检察官助理:徐铁
2020年5月27日
附:1、案卷2册、光盘1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3、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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