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承德市双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5月8日北京**公司承德分公司注册成立以来,以“安阔国际”的名义,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发放宣传单、召开培训会等公开宣传的方式,以汽车抵押借款、预售汽车表演门票、出售投资理财产品等名目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给付高额利息,后将非法吸收的资金通过POS机转到北京总公司的个人账户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认定:自2016年2月至2017年9月,北京**公司承德分公司双桥区投资参与人共计461人,吸收资金累计人民币6071.4万元。被告人林某某自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在北京**公司承德分公司先后担任培训讲师、一分公司财富总、承德地区总等职务,被告人盖某某自2015年5月至2017年6月在北京**公司承德分公司先后担任团队经理、总监、一分公司财富总等职务,二人组织公司员工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林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总额累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盖某某在其任职期间吸收公众存款总额累计人民币17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盖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静超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盖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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