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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松溪县**镇**村**路**号,住福建省松溪县**街道**街**号**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松溪县**街道**路**路段,因经济纠纷与肖某某发生争执打架,被告人林某某跑到施某才打铁店拿来菜刀将肖某某双手臂砍伤。经松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肖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松溪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证人严某某、李某春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朱立贵

检察官助理:郑岚清

2020年8月1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叁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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