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林天雄(曾用名林天洪),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队**号。2014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1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天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9年2月28日9时许,被告人林天雄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市场**档口处,盗走被害人张某某衣袋中的一台荣耀8手机。破案后,上述手机未被起回。2019年10月4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大门处抓获被告人林天雄。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天雄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天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天雄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天雄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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