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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权,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现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申某权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8时许,连某辉妻子李某笑和张某荣在汝州市**医院**楼发生争执,后张某荣长子杨某甲、次子杨某乙、女婿申某权到医院和连某辉、李某笑理论时,双方发生打架,杨某乙、申某权和连某辉扭打到一起,杨某甲将李某笑推倒在地致李某笑骨折。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笑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常某丹、王某国、耿某涛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笑、连某辉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申权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申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申权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州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申某权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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