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县**街道**栋**号。2013年1月3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熊某某、谭某某、段某某(均已判刑)出售的扣件系盗窃所得,仍然多次予以收购。经鉴定,其收购的扣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65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某、谭某某等四人将在长沙县果园镇浔龙河安置房项目工地盗取的700个扣件运至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位于长沙县**街道**村),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运来的扣件来路不明,且未提供任何凭证的情况下,仍以21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700个扣件价值3850元。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向浔龙河项目工地被害人周某某退赔3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2018年11月26日晚,刘某某等四人将在长沙县黄花镇紫华郡小区工地盗取的800个扣件运至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运来的扣件来路不明,且未提供任何凭证的情况下,仍以26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800个扣件价值4400元。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的家属向紫华郡小区工地被害人李某某退赔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3、2018年12月2日晚,刘某某等四人将在长沙市艾福区湾田国际附近工地盗取的1500个扣件运至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运来的扣件来路不明,且未提供任何凭证的情况下,仍然以6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该1500个扣件价值825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长沙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刘某某、熊某某、谭某某、段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一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军
2020年3月10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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