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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罪起诉书(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1〕1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街道**村**组**号。2014年11月28日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6日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4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5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政府后面的篮球场,将被害人廖某某放在篮球架下面地上的一台蓝色oneplus牌7T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19元)盗走。随后杨某某将赃物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500元。破案后,赃物赃款无法起回。

2.2020年1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镇政府后面的篮球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篮球架旁边草地上的一台金色苹果XSMAX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79元)盗走。随后杨某某将赃物手机变卖得款人民币1100元。破案后,赃物赃款无法起回。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实施盗窃二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7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成文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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