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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会诈骗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杨某会,男,1972 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被告人杨某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 年9 月28 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 年10 月28 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会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会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2月1日告知被告人杨某会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会,听取了被告人杨某会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会事先购买地磅干扰器并安装在无锡市**锅炉集团地磅控制器内,先后8次在收购废料过程中,采用干扰器更改地磅显示重量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废料约48吨,涉案废料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杨某会伙同他人至无锡市**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内收购废料时,采用干扰器更改地磅显示重量的方式,骗取铁渣5吨、铁皮5吨,价值人民币1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会已退赔赃款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杨某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候某某、杨某某、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会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会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敖宇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会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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