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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尉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6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被捕前住库尔勒市****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72*****,蒙古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号**号楼**单元**室,被捕前住北京市**区**镇**小区。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7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库尔勒市,被捕前住库尔勒市**路**号**号小区**号楼**单元负**室。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绰号**,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7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焉耆县,被捕前住新疆焉耆县**路**号院**栋**号。2019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尉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尉犁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本案由尉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吴某、杨某、何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0月26日补查重报。期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被害人张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刘某(另案处理),同年10月27日,刘某进安排被告人杨某以其名义给张某、万某、郭某等人借款130万元。借期2个月,借款于2014年12月份到期。到期张某未能偿还借款。刘某进指使被告人杨某、何某、吴某、杨某等四人对张某以“软暴力”等方式讨债,严重滋扰了他人的生产生活和正常经营秩序,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4月,被告人杨某、何某以坐到张某大众CC车内贴身跟随的方式,纠缠逼迫张某偿还高利贷债务。吴某受刘某指使假冒放款人员,以抵押大众CC车的方式将9万元现金借给张某偿还杨某欠款,借款一个月,月利息10%,恶意垒高债务.

2.2015年5月,刘某安排被告人杨某、何某、吴某、杨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尉犁县找张某索要高利贷债务。被告人杨某带领四人多次强行入住张某家中。杨某电话联系开锁公司并更换了张某家的门锁。张某一家与杨某等人发生争执,尉犁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出警,杨某等人仍拒不退出,杨某等人的行为导致张某一家无处居住,严重影响了张某一家的生活。直至7月10日,张某、万某等人归还130万元本金,经刘某同意后,杨某才归还了张某楼房的钥匙。

3.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某、何某去田某的门面房,杨某告知承租田某门面房的赵某,该门面房已抵押到其名下,今后的租赁合同要与其签订。店主赵某一个月后解除了和田某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爱心农资店”的经营秩序,

4.2015年6月,被告人杨某和何某去张某的银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内与店员发生冲突、砸毁财物,后来团结镇派出所出警后制止住双方的冲突,二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银剑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正常营业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借条收条、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何某、吴某、杨某受刘某指使,采用坐进被害人大众CC车贴身跟随、去被害人家中非法居住、换掉被害人家门锁、去被害人消防店和门面房闹事等方式,迫使张进夫、万宁、田再华等人还高利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杨某、何某、吴某、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何某、吴某、杨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吴某、杨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英

                       2019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吴某、杨某、何某现羁押于尉犁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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