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杨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3********2015,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公安局**路街派出所,捕前住**市**区**里**栋**单元**号,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大同市原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原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翻墙进入本区**苑小区变电站院内,用锯弓将17米的70型号电缆锯断,将电缆租用出租车拉回至本区**苑小区**栋**单元**号家中,将电缆外皮剥离。当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杨某将电缆内的铜线卖废品,获利1100元全部用于吸毒挥霍。经山西天必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被盗17米70型号铜质电缆的评估金额为人民币2295元。
2.2020年5月22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杨某翻墙进入本区**苑小区变电站院内,解电缆盘绳子时被工地人员发现,后翻墙逃跑至**苑小区单元楼楼道内。被告人杨某看到楼道管道中有电线,于是用手拉拽出约八米电线盘成一团后下楼,随后被工地人员发现,扔下电线跑回家中,后被工地人员报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报案材料、收据、材料入库登记台账、鉴定聘请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等;2.证人贺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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