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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贩卖毒品罪起诉书公开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南检公一刑诉〔2020〕Z5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现住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镇**村**组,无业。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4日被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强制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2月6日被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6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瓮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瓮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移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后于2020年1月22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2020年7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许某某(另案处理)与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到云南省购买毒品到瓮安县贩卖,随后许某某与在云南的被告人杨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并商议购买毒品价格。许某某、李某某筹集现金毒资并准备车辆、对讲机等作案工具后,李某某邀约夏某某(另案处理)一同前往云南购买毒品,许某某以考察绿化项目为由邀约罗某与其开车去云南。

2018年12月4日,许某某与罗某驾驶车牌号为贵J****8的车辆,李某某、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N****9的车辆分别前往云南芒市,同年12月5日,李某某与夏某某到达云南省芒市并入住某某宾馆。同年12月5日罗某在前往云南途中称其家中有事,便从云南省保山市乘坐飞机返回贵州省贵阳市,同时许某某电话邀约潘某某(另案处理)乘飞机从贵阳到保山为其开车,许某某在保山机场接到潘某某后,二人驾驶车牌号为贵J****8的车辆来到芒市与先到达的李某某、夏某某汇合,并一同入住某某宾馆。后许某某与被告人杨某甲联系毒品交易,李某某、夏某某、潘某某三人查看返回瓮安的路线和途中是否有检查站。

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安排某某某(另案处理)为其运输毒品给许某某。同日,许某某和夏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N****9的车辆到芒市珠宝小镇附近一加油站旁边,许某某将购买毒品的毒资交给杨某甲。

2018年12月10日,许某某安排夏某某使用身份证在芒市租赁一辆红色轿车。当日10时许,杨某甲打电话通知许某某到芒市拿毒品。某某某从瑞丽市畹町镇将毒品运送到芒市珠宝小镇附近,许某某、李某某驾驶租赁所得的红色轿车到达杨某甲指定的地点,后在杨某甲的安排下,许某某在芒市珠宝小镇附近一加油站旁从某某某驾驶的车上将毒品拿到李某某驾驶的红色轿车上。当日16时许,许某某、李某某驾车返回某某宾馆楼下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红色轿车内搜出毒品疑似物5包,净重3191.2克。其中冰毒疑似物3包,净重分别为505克、994.05克、994.05克,经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甲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均为80%;海洛因疑似物2包,净重分别为349.05克、349.05克,经黔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含量分别为41%、44%。同日,公安民警在某某宾馆房间内抓获夏某某、潘某某,在芒市郊区抓获某某某。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在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毒品照片;2.书证:瓮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汽车租赁合同、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李某某、某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6、现场指认、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毒品称量、取样、现场辨认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3191.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瑜

检察官助理:谢欣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壹拾册(侦查卷柒册、技侦卷壹册、检察卷贰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壹份;

4.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共贰拾贰张(含技侦光盘壹张,在技侦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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