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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豫HM****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耿马自治县孟定镇出发沿323国道由耿马方向往清水河方向行驶。当日19时45分许,其行驶至323国道2968千米800米处时,在超越同向由李某某驾驶的云S7****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两车发生刮擦,李某某摔倒,造成李某某死亡、云S7****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立即停车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置。经耿马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何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仁俊

  202061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9373****

2.公安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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