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55********,汉族,文盲,家庭妇女,现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松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松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9时许,松溪县自然资源局联合松溪县城市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在对松溪县河东乡横垅村中天路旁,艾某南所建的违建房进行强制拆除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用拳脚殴打执法人员,以暴力的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强制拆除的公务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黄某某、叶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视频,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员:李春
熊劲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南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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