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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王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45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村**号。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公司跟单员,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从2015年起,被告人杨某某将收集到的家具厂出口货物不需要退税的信息,以每个货柜2000元的价格卖给佛山市**公司(以下简称佰宥公司)的丁某某(另案处理)。**公司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丁某某利用上述关单信息,通过向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家具有限公司等15家家具公司购买852份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经统计,上述申报发票金额64421487.10元,已退税额为9532745.34元。

2.2014年7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任职于佛山市**公司跟单员,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王某某在明知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协助**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经统计,上述虚开的发票金额29607539.17元,发票税额5033281.83元,价税合计34640821元。

2020年1月13日,民警在东莞市**镇**街**巷**号抓获被告人杨某某。2020年1月19日,民警在佛山市**区**街道**路**区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丁某某、关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伟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联系电话150*******;

    2.卷宗5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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