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7010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杨营镇林寨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019年11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杨**在其房屋西侧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于2019年11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清点,杨**非法种植罂粟为1130株。杨**到案后对自己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丰翠
肖启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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