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院**号楼**单元**号,住莲湖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为帮外号为“文文”的人代买毒品并从中获利,从外号为“物刘”的男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毒品咪达唑仑两片,携带以上毒品从西安市碑林区**路与**路**处运输至西安市莲湖区**街与**十字西北侧,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杨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毒品咪达唑仑两片。2020年11月20日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以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中分别检测出海洛因、咪达唑仑成分,毒品海洛因净重0.4055克,咪达唑仑总净重0.36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毒品封存笔录、扣押清单; 3.鉴定意见;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0.4055克,咪达唑仑0.361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华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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