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杨某,男,1989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9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xx县,住安徽省xxxxxxxx行政村xxxx号。2005年11月11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6年因涉嫌盗窃被劳教一年;2009年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2016年11月29日年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涡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9日被涡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1时许,在涡阳县高炉镇老虎烧烤大排档内,被告人杨某某因口角纠纷和李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张某某等人劝离现场,杨某某在离开后给高正通过微信电话索要刀具,高正接到电话后给杨某某送去一把刀,杨某某持刀重新回到案发现场,将被害人李杰的左手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将被害人李某某的腿部刺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物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涡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场合持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系累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杰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