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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起诉书(公开版)_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开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68*******,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现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白营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中午在**砖厂门口,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嬉闹摔跤,被告人杨某某抱着被害人史某某的大腿向后摔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导致被害人史某某肋骨3-9骨折。2020年6月10日,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史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 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宛)公(物)鉴(损伤)[2020]1176号鉴定书;5.到案经过、住院病历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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