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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罪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小区**栋**室。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谎称系合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租房中介员工杨某乙,与房东李某某签订《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租金标准为1550元/月,骗取李某某位于合肥市经开区国耀花半里14栋1210室的房屋出租材料,并支付李某某1550元“房屋押金”。2020年3月8日,其又与被害人许某某以月租金1200元,年租金15600元,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许某某,先后骗取许某某共计15600元。

被告人杨某甲得钱款后挥霍殆尽,且拒不接听房东李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的电话。2020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人民币14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正立

2020年7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980****

2.卷宗材料贰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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