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4日被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自2017年开始,冒充军人身份,使用多个假名字,掩盖已婚并生育一子的事实,利用网络交友软件添加一些女性为微信好友后,在微信聊天中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以各种借口骗取被害人陈某甲10500元人民币,陈某乙8146.49元人民币,邓某4600元人民币,蒙某某3800元人民币,刘某某8000元人民币,蒋某某18661元人民币,被告人杨某某将诈骗所得的53707.49元用于日常消费。被告人杨某某还与陈某甲、蒋某某、邓某三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名字,冒充现役军官身份,掩盖已婚并育有一子的真相,与多名女性谈婚恋为由,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小佶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