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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住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东营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住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东营村**号,因犯行贿罪于2012年12月17日由承德市滦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住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东营村**号,1989年因犯盗窃罪被承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3年因犯拐卖妇女罪、盗窃罪、脱逃罪数罪并罚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戴某某、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戴某某、翟某某三人谎称高新区管委会收储的东营村域荣森海姆东地块是三人自己土地,欲出租给碧桂园项目负责人马某某存放土方。同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戴某某、翟某某三人与马某某商议堆放土方事宜,商定在该地块存放土方每车60元存储费并由承包土石方外运项目承德博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承德博堃公司共拉运土方5000车并支付给杨某某30万元人民币存储费,后三十万元由三人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戴某某、翟某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滨源

2020825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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