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82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路**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2019年11月2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二人商议,由杨某某招徕客户、办理发放有偿借款的业务,林某某负责提供资金。后林某某又找到被害人王某某,由二人共同出资。
2018年4月至同年9月期间,杨某某为获取林某某、王某某二人的信任并骗取钱款,其做了如下准备工作:杨某某以支付佣金人民币30元至50元(下文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不等的方式,其在微信兼职群雇佣了大量人员。杨某某要求上述人员持杨某某事先准备好的虚假借款协议以方便拍照,杨某某并要求其拍照后向杨某某提供自己的一寸照片。随后杨某某拿着该一寸照片,经网上其他人员介绍(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尚未到案),杨某某以每张10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获取到了被合成、制作的虚假身份证照片。
杨某某在上述工作准备完毕后,其将持有借款协议人员的照片和假身份证照片等信息谎称为其办理的借款客户信息并提供给林某某一方,林某某一方遂按照杨某某所提供的并且由杨某某实际控制的银行卡账户转款。
杨某某按照前述的方式,伪造了借款客户周某某、刘某某等148人的信息,林某某一方向上述人员借出款合计994,350元,杨某某偿还款为1,126,437元,借出款与偿还款的差额为-131,997元;杨某某伪造的借款客户尹某某、孟某某等79人的信息,林某某一方向上述人员转款合计557,600元,杨某某偿还款为136,801元,借出款与偿还款的差额为420,799元。即,合计林某某一方总借出款与杨某某总偿还款的差额为288,802元。
2018年10月,杨某某无故失联。2019年5月7日,杨某某于住处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及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账本复印件、前科查询记录、前科查询结果的情况说明;
2.证人蒲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翁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从杨某某手机中提取的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海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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