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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公诉刑诉〔2018〕2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昵称为“别来无恙”的微信号,通过“摇一摇”将被害人丁某某加为微信好友,该微信号使用一女性头像,并在朋友圈内上传了很多女性照片,在日常微信交流过程中,杨某某谎称他是一名专业外汇分析师,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从而骗取了丁某某的信任,2018年6月20日,杨某某谎称其弟弟开车把人撞了,急需用钱的名义从丁某某处骗取1500元现金,并随后在7月1日、7月2日、7月4日以帮助丁某某进行黄金外汇投资的名义骗取丁某某现金7万元,诈骗所得钱款中的2万元由被告人杨某某转给其父母,剩余钱款被其用于还贷、旅游以及去夜店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磊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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