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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凤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1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百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冒充国家财政部领导人丁某某,以“民族资产解冻”的名义,虚构要下发一笔扶贫款项目给马某某团队,需要马某某团队每人缴纳1元的会员资料费就可以办理。被告人杨某某与马某某多次电话沟通后,使马某某相信了该扶贫项目,并向手下会员收取会员资料费共计人民币28000元。同年12月14日、15日,马某某按照被告人杨某某的要求,将人民币28000元转账到骆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41485******)。钱到帐后,被告人杨某某找到何某某帮忙刷卡套现,并许诺给人民币6000元辛苦费。12月15日,何某某在刷卡套现时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何某某、林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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