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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等6人聚众斗殴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211999********,汉族,初中文化,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6821999********,满族,初中文化,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231999********,满族,初中文化,KTV服务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绰号“某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2000********,汉族,初中文化,KTV服务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初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8811998********,满族,初中文化,KTV服务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市)。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丁”,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32000********,汉族,初中文化,KTV服务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楼**室(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叶某某、马某某、唐某某、初某某、王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晚,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KTV服务员即被告人杨某甲因情感纠纷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KTV服务生即被告人马某某发生争执,二人在电话内相互辱骂,随后约定在五彩城珍珠广场打架解决此事。杨某甲找来工友被告人叶某某和单某某(另案处理)帮忙,并准备了一把黑色折叠刀及两根削尖的筷子作为武器。马某某则联系了工友被告人王某某、初某某、唐某某和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携棒球棒、胶皮水管等器械前往广场。2019年5月4日凌晨1时许,双方在五彩城珍珠广场见面,在谈话过程中王某某用棒球棍杵了杨某甲这方,初某某过来一脚将杨某甲踹倒在地,双方随后展开混战。叶某某用筷子挟持马某某让对方停手未果,双方继续追逐、厮打。在殴斗过程中,单某某将杨某甲被踹倒时掉落在地的黑色折叠刀捡起,刺伤王某某腹部及秦某某胸部,单某某、叶某某和杨某甲随后逃离现场。马某某一方见有人受伤倒地,便停止追打,随后打电话报警。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小肠破裂,行小肠破裂修补术,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叶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6日,被告人初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6日,公安机关在 KTV将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0日双方达成谅解,杨某甲积极赔偿了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捅伤王某某的折叠刀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承诺书、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情况说明、入所检查表、被送押人员身体有外伤情况登记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3.证人胡某某、金某某、杨某乙证言;

4.被告人杨某甲、叶某某、马某某、唐某某、初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单某某、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附讯问录像光盘);

5.鉴定意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管制刀具认定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叶某某、马某某、唐某某、初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初某某、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叶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某某、唐某某、初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叶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琳娜
检  察  员:  吴  海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叶某某、马某某、唐某某、初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认罪认罚告知书》6份、《量刑建议书》6份,物证折叠刀照片1份,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承诺书各1份,管制刀具认定书1份,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及情况说明各1份,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名簿2本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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