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查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65********,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袁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袁某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社**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查某甲、袁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袁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查某甲结伙分别于2019年7月6日凌晨、2019年7月7日凌晨、2019年7月8日凌晨、2019年7月9日凌晨四次到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大临铁路二工区杏子山隧道一号横洞工区进口路路边,分别盗窃了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大临铁路二工区堆放在此处的4根Φ25型螺纹钢筋焊接拱架、4根I22型工字钢、4根I22型工字钢、2根I22型工字钢和2根Φ25型螺纹钢筋焊接拱架。后于2019年7月9日19时许在南涧县碧溪乡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大临铁路二工区杏子山隧道一号横洞工区旁查德章户简易房前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大临铁路二工区闲置的空地上将上述盗窃所得的10根I22型工字钢和6根Φ25型螺纹钢筋焊接拱架出售给被告人袁某乙。经称重计量:I22型工字钢总重0.91吨,Φ25型螺纹钢筋焊接拱架总重0.516吨。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查某甲结伙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为5388.48元。
被告人袁某甲分别于2019年6月29日、2019年7月1日、2019年7月3日三次到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大临铁路二工区杏子山隧道一号横洞工区进口路路边的钢筋加工厂门口,分别盗窃了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堆放在此处的2根I22型半截工字钢、5根Φ89无缝钢管、1根I22型工字钢。后于2019年7月9日19时许在南涧县碧溪乡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大临铁路二工区杏子山隧道一号横洞工区旁查某乙户简易房前中铁十二局三公司大临铁路二工区闲置的空地上将上述盗窃所得的3根I22型工字钢和1根Φ89型无缝钢管出售给被告人袁某乙。经称重计量:被告人袁某甲所盗窃的I22型工字钢总重0.191吨,Φ89型无缝钢总重0.155吨。经南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袁某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为1415.70元。
被告人袁某乙向杨某某、查某甲、袁某甲所收购的赃物价值共计624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查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388.48元,数额较大;被告人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5.70元;被告人杨某某、查某甲、袁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艳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查某甲、袁某甲、袁某乙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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