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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公诉刑诉〔2018〕3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3********,哈尼族,文盲,农民,出生地云南省勐腊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村委**村**号,现住**。因涉嫌本案,经勐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9月1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云南省勐腊县**镇**路供销小区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五羊本田牌WH125-13型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同日01时26分许,当其驾驶被盗摩托车行驶至勐腊县**镇三岔路口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69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莹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9页,光盘4张;

3.本案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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