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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起诉书_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马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81********,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杨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1月28日被行政拘留,于2012年1月8日、2014年11月5日、2015年8月21日、2015年11月5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5月9日、2017年5月2日、2017年9月14日、2019年6月23日、2019年8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焦作市山阳区**镇**村**街**号的家户内,将张某某放在其家中客厅桌上的玫瑰金色OPPO R11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放至其家中,现该手机已找回并发还。经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在认定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450元。

2.2020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号院内,将钟某某停放在该小区车棚内电动车上的两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将该两组电动车电瓶卖于焦作市建设路市建行附近流动的收破烂人员,得赃款300元,现该电动车电瓶已无法找回。经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组电动车电瓶在认定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分别为360元、133元。

3.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焦作市马村区**小区院内,分别将刘某某和陈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将该两组电动车电瓶卖于焦作市星期天市场流动的收破烂人员,共得赃款240元,现该两组电动车电瓶已无法找回。经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组电动车电瓶在认定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分别为200元、217元。

4.2020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小区内,将于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将该电动车电瓶卖于焦作市丰收路教育学院附近流动的收破烂人员,得赃款150元,现该电动车电瓶已无法找回。经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电瓶在认定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363元。

5.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内,将暴某某停放在该小区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将该电动车电瓶卖于焦作市金土地市场附近流动的收破烂人员,得赃款150元,现该电动车电瓶已无法找回。经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车电瓶在认定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217元。

6.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新区地下车库内,分别将王某某和王某某停放在该小区地下车库内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将该两组电动车电瓶卖于焦作市建设路友谊商场附近流动的收破烂人员,共得赃款300元,现该电动车电瓶已无法找回。经焦作市马村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组电动车电瓶在认定价格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分别为200元、217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在2020年3月至5月期间六次实施盗窃,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被盗物品总价值为2357元。被盗手机已找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某,被盗其余物品现无法找回。被告人杨某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心玲

检察官助理:李  鹏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路**院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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