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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窃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11195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里**号,现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小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5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0月22日至11月16日对其进行精神疾病鉴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多次骑行其灰色双梁自行车到锦州滨海新区渤海大道与太行山路交叉口北侧、锦州高速公路出入口桥下绿化带处,趁无人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剪刀、壁纸刀窃取景观灯电缆线,后到锦州港西侧进行扒皮获取铜线,先后九次卖至锦州星光废品站和锦州兴旺废品站,经称重,杨某甲所卖铜线的重量分别为153千克和98千克。经锦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3*2.5和3*10规格电缆线价格分别为每米人民币3.6元和13.5元。

被告人杨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车辆、被抓获时现场已切断电缆线(规格为3*10总长为76.7米)等物品已依法扣押,多次窃取的铜线被其销赃,非法获得赃款人民币9000余元。2020年6月14日10时,杨某甲在窃取景观灯电缆线过程中被侦查人员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等;2.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病历、户籍证明等;3.证人金某某、苏某某、王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杨某乙、韩某某等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苏某某、王某某、沈某某等人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8.电子光盘;9.其他证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鑫男

检察官助理:贾亭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光盘十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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