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某某市某某县,住某某乡某某行政村某某村143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以2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同村村民杨某某位于某某行政村某某村北与某某庄中队交界的东西排水沟北坡的杨树21株,2019年11月19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杨某某擅自将本人购买的21株杨树全部采伐。经某某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鉴定,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10.4254立方米。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杨某某到某某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证人杨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证言;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杨某某户籍及无违法犯罪证明、归案情况、西华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西华县自然资源局证明等相关书证;
1、 关于某某乡某某行政村采伐林木蓄积的现场技术鉴定报告;
1、 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伐木,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畜积量为10.4657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悔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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